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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时间:2011-12-16 11:2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定安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为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

                                            

定安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为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现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的五保户和因病致贫的特困户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从本县实际出发,结合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支付能力,确定医疗救助水平,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定安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助管会),作为全县农村医疗救助的管理机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县政府领导任主任,县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县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领导和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成。其职责是:

1、领导、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2、制定和修改完善我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负责向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3、负责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基金预算决算的审定;监督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医疗救助的质量和服务情况,糖尿病人吃什么好,组织工作调研、经验交流和检查考核等。

   各镇成立各由镇领导、卫生院长、民政助理和村委会领导组成的镇一级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简称镇助管会)。其职责是协调县助管会组织管理、协调、审核和指导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助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助管办),是本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经常性办事机构,设在县民政局,配备专职管理工作人员若干名。其职责是:制定本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基金的筹集、预算、决策的审定;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各项规章制度;对救助对象申请救助金的审核和拨付,太阳城开户

 

第三章        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是:凡本县常住农村户籍村民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农村医疗救助:

㈠享受本县五保供养待遇的,电视棒怎么用

㈡享受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㈢目前暂未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经民政部门核定为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人员。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

第九条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香港六合彩网上投注。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业务。县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十条  县财政局将筹集到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及时按规定金额划拨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不得提取管理费或以任何理由加以挤占、截留、挪用,保证基金管理使用收支平衡,基金运行正常。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根据每年年底前农村医疗救助人数和救助资金估算,制定下一年度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收支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核批。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给民政部门管理使用。县民政局定期向县财政局和省民政厅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章   医疗形式、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  医疗形式。农村医疗救助实行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的形式。五保供养对象享受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其他对象单享受住院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救助方式。分医前救助和医后救助,主要开展医后救助。

(一)医前救助:患重大疾病,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证明(包括患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所患疾病,需要资金等内容),诊断医生出具的处方和三位医生以上签名,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报县民政局审批,可在封顶线内给予医前救助。

(二)医后救助:患病对象出院后,在救助封顶线内给予部分的救助。

(三)提供材料:五保或低保证复印件、医疗诊断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凭证、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要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第十四条  救助标准。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按以下规定给予救助。

(一)五保户每人每年门诊救助不高于150元(不计入封顶线内)

  (二)五保户在镇卫生院、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省级医院等住院医疗的,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00元。

(三)其他救助对象在镇卫生院、县和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住镇卫生院治疗的,一次性救助其住院医疗费用的40%;住县级医院治疗的,一次性救助其住院医疗费用的45%。住省级以上医院治疗的,一次性救助其住院医疗费用的45%。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200元。

   (四)住院救助应先扣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其他项目报销后,剩余部分按以上规定的比例相应补助。

在需要救助的三种对象中的特别困难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可适当提高补助标难。

第六章         救助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的材料,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程序执行。

(一)由对象本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就医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经审定后上报镇政府(由民政办负责办理),传奇世界私服发布网

(二)镇政府(由民政办负责办理)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批准给予救助的救助资金由镇民政办代发。

 

第七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公开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张榜公布救助的对象和金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拒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八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发现虚拟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民政部门可根据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运行情况,适时提出对本实施细则的修改、补充意见,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蓝盾在线开户

 

主题词:民政  医疗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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